一、人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忘记密码?
1 忘记密码时,可以通过人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提供的密码找回功能来重置密码。2 人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通常会提供密码找回功能,用户可以通过输入注册手机号码或者绑定的邮箱来进行身份验证,然后系统会发送验证码或者链接到用户的手机或邮箱上,用户可以根据提示进行操作来重置密码。3 如果忘记了注册手机号码或者绑定的邮箱,可以联系人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的客服人员,提供相关的身份信息进行申诉,以便恢复账户的访问权限。为了避免忘记密码的情况发生,建议用户在设置密码时选择一个容易记住但又不容易被他人猜到的密码,并定期更换密码以提高账户的安全性。
二、互联网结算账户是什么意思?
互联网结算账户指的是一种在线支付账户,用于在互联网平台上进行电子商务交易和在线消费。它通常与用户的银行账户相连接,可以用于接收和支付款项,进行交易结算和资金清算。互联网结算账户通常由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开设和管理,用户可以通过绑定银行卡或其他支付工具来充值或提现资金。这种账户可以方便用户进行在线购物、转账支付、充值缴费等各种互联网交易活动。
三、人行账户信息怎么变?人行账户信息怎么变更?
农行办理存款人申请变更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银行应在接到变更申请后的2个工作日内,将存款人的“变更银行结算申请书”、开户许可证以及有关证明文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
四、人行账户年检要求?
根据相关法规要求,办理银行账户年检需要携带:
1、通过年检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2、通过年检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银行账户年检需要什么资料
3、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和授权书;
5、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6、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7、公章、财务章、法人章;
8、机构信用代码证原件及正反面复印件;工行开立的专户需提供保留公函
五、掌握支付结算制度:结算账户的全面解读
在现代经济活动中,支付结算制度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无论是个人还是企业,使用支付结算系统来管理资金的流动,已经成为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在这一体系中,结算账户作为核心要素,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接下来,我将带您深入了解这一制度的细节。
支付结算法制度概述
支付结算制度是指政府、金融机构和用户之间为了实现资金流动而建立的一套规则和程序。这一制度确保交易的安全性、及时性和准确性,使得经济活动能够顺利进行。那么,结算账户又是如何在这一体系中发挥作用的呢?
结算账户的基本概念
简单来说,结算账户是用于记录资金流入和流出的一种账户。个人用户通常使用银行账户,而企业则使用企业结算账户。这些账户不仅用于接收支付,还能完成各种金融交易,如转账、支付和结算等。这就让我们不得不思考,选择合适的结算账户对于个人和企业都有多么重要。
个人用户与结算账户
对于个人来说,选择合适的结算账户可以直接影响资金管理的效率。很多人可能会问,如何选择最适合自己的结算账户呢?
- 银行信誉:选择信誉良好的银行,确保资金的安全。
- 费用结构:了解各类费用,包括转账费、账户管理费等。
- 便利性:考虑银行提供的服务,如在线银行、手机应用等。
当然,账户的类型也很重要,例如储蓄账户适合个人存钱,而支票账户则更适合频繁交易。建议用户根据自己的需求,合理选择账户类型。
企业用户与结算账户
而对于企业来说,结算账户所承载的功能显然更为复杂。在这里,我想分享一些关于企业结算账户的关键点:
- 资金流动管理:结算账户是企业日常经营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帮助企业更清晰地管理现金流。
- 支付功能:企业可以通过结算账户高效处理供应商支付和员工工资发放。
- 财务透明:通过结算账户的清晰记录,能够实时掌握企业的财务状况,为决策提供依据。
这些因素都表明,结算账户不仅关乎账户本身,更像是一张企业财务健康的“身份证”。
结算账户的监管与政策
在我国,结算账户的开立、使用及监管均受到严格的法律法规约束。比如,中国人民银行设定了一系列的支付结算管理办法,规范着金融机构与用户间的关系。这些制度确保了市场的稳定性和公平性,同时也保障了用户的合法权益。
常见问题解答
在了解支付结算制度和结算账户时,读者可能会有一些常见问题,我想在这里为您解答:
- 结算账户可以开几个?:一般来说,个人或企业可以根据需要选择开立多个结算账户,但需遵循银行的相关规定。
- 如何确保结算账户安全?:可定期检查账户信息、设置强密码、启用双重验证等措施来提升安全性。
- 账户出现异常,该如何处理?:建议立即联系开户银行,采取必要措施以保障资金安全。
结论与未来展望
随着科技的进步,支付结算制度和结算账户功能将更加多样化。例如,数字支付、移动支付等新型支付方式的出现,正在慢慢改变我们的生活。此外,区块链技术也对支付结算系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这些技术将如何与传统制度融合,值得我们关注。
总之,熟悉支付结算制度和结算账户的相关知识,不仅关乎我们的日常生活,同时也影响着整个经济的运行。希望通过这篇文章,能让每位读者对这一主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六、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是银行业务运作中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一系统旨在有效管理银行的结算账户,确保账户信息的准确性和安全性。通过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银行可以轻松地追踪客户的账户信息,进行资金结算和管理,以及执行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该系统的作用不仅仅局限于银行内部,同时也服务于客户和合作伙伴,为金融交易提供便捷、安全的基础设施。
功能与特点
- 账户管理: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可以管理多种类型的账户,包括储蓄账户、支票账户、投资账户等。系统能够记录和跟踪账户余额、交易记录、利息计算等信息。
- 资金结算:系统支持快速的资金结算功能,可以实现账户之间的转账、支付、收款等操作,确保资金流动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 风险管理:通过实时监控账户活动和交易情况,系统可以识别潜在的风险因素,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风险控制和防范。
- 报表生成:系统能够生成各类报表,如账户明细报表、结算统计报表等,帮助银行管理人员进行业务分析和决策制定。
- 安全性: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采用先进的加密技术和权限管理机制,确保账户信息和交易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实际应用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在实际应用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该系统,银行可以提供客户更加便捷、安全的金融服务,包括在线转账、账户查询、电子对账单等功能。同时,银行也能够提高运营效率,降低人力成本,加强对账户的监控和风险管理,进一步提升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金融科技的快速发展,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也面临着新的机遇和挑战。未来,该系统将更加智能化和自动化,采用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交易处理效率和安全性。同时,系统将更加贴近客户需求,提供个性化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实现数字化转型和智能化升级。
七、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
在现代商业环境下,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对于企业的财务运营至关重要。良好的账户管理原则不仅可以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降低风险,还可以增强企业的资金管理能力和市场竞争力。本文将探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原则和实践,帮助企业更好地进行资金管理和风险控制。
1. 分内外账管理
分内外账管理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企业应明确区分资金运作账户和其他用途账户,严格控制资金流动,避免资金闲置或挪用。内部账户通常用于日常资金运作,外部账户用于投资或其他特定用途,如装修、研发等。通过分内外账管理,企业可以更精准地掌控资金运作,确保资金安全和合规性。
2. 资金监控与预譳
建立有效的资金监控与预譳机制是保障企业资金安全的关键。企业应定期进行资金盘点,核对银行流水和财务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账务异常。同时,企业还应做好资金预譳工作,合理规划资金使用和调度,避免出现资金紧张或断档情况,确保业务正常运营。
3. 多级授权管理
在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中,实行多级授权管理可以有效防范内部财务风险。企业应设立不同级别的授权人员,分别负责不同金额的资金支出或调拨。较大金额的资金操作需要经过多人共同授权,确保资金使用合规性和安全性。多级授权管理可以有效降低企业内部作假和挪用风险,保障企业资金安全。
4. 安全技术应用
在当今数字化时代,安全技术应用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不可或缺的一环。企业应采取多种安全措施,如密钥加密、双因子认证、网络防火墙等,保障账户信息和资金安全。此外,企业还可以使用人脸识别、指纹识别等生物识别技术,提高账户操作的安全性和准确性,防范网络黑客攻击和风险。
5. 风险评估与管控
进行风险评估与管控是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重要环节。企业应定期对账户资金进行风险评估,识别可能的财务风险和漏洞,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管控。同时,企业还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策略和预案,应对突发事件和风险情况,确保企业资金安全和持续稳定经营。
6. 智能化管理系统
建立智能化管理系统是提升企业结算账户管理效率的关键。企业可以借助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搭建智能化的账户管理系统,实现资金自动化结算和管理,减少人为错误和操作风险。智能化管理系统还可以提供实时数据分析和报告功能,帮助企业了解账户情况,优化资金操作,提高管理效率和决策水平。
7. 信息透明与合规
保持信息透明和遵守合规是企业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基本原则之一。企业应及时、准确地披露账户信息和财务数据,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银行规定,保证账户记录和业务操作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透明合规的账户管理可以增强企业信誉,获得合作伙伴和投资者的信任,助力企业稳健发展。
结语
以上是关于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原则的探讨与实践,良好的账户管理原则可以提高企业运营效率,降低风险,增强市场竞争力。企业在实践中应根据自身情况和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账户管理策略和措施,不断优化改进,确保账户资金安全和合规经营。
八、人行净额结算是只能工作日结算吗?
中国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按照国家法定工作日运行。
工作系统将每一个工作日分为日间业务处理时间,清算窗口时间、日终/年终业务处理时间营业准备时间段。所有大额业务的受理时间均为每天8:00-17:00,非工作日和非工作时间是不受理大额支付业务的。小额业务不受工作时间限制。
九、人行账户管理销户规定?
1.个人账户:如银行卡或存折,本人带身份证及银行卡或存折到开户行就可以取消银行账户。
2.单位账户:
(1).先将银行存款核对正确.然后将钱全部取出.(2).带上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人身份证、经办身份证,公章、财务章、法人章,即开户时带的东西及未用完的支票去开户行则可.(3).填一份销户申请. 即可将单位账户销户。
十、人行账户备案监管要求?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规范金融控股公司运作,防范经营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金融控股公司准入管理的决定》(国发〔2020〕12号)、《金融控股公司监督管理试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20〕第4号发布)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对金融控股公司经营管理、风险控制具有决策权或者重大影响的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风险管理负责人、合规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审计负责人、同职级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进行备案和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以下简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照本规定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
金融控股公司不得任用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授权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实际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相关职权。
第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遵守金融控股公司章程,遵循诚信原则,切实履行职责,不得利用职务之便牟取非法利益。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六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
(五)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8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六)具有与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和能力。
第七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应当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并具有良好的从业记录。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监事会主席、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上述职务职责的人员,原则上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同一职务时间累计不得超过10年。
第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
(一)担任金融控股公司等金融机构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其职务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当不少于5年;
(二)担任金融管理部门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2年,其中担任总经理或者实际履行其职务职责的人员,该任职经历应当不少于5年;
(三)其他证明其具有该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任职经历。
第九条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财务负责人的,还应当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并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没有取得高级会计师以上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10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风险管理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风险管理相关工作2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合规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法律合规相关工作2年以上。
担任金融控股公司审计负责人的,还应当从事财务、会计或者审计相关工作2年以上。
第十条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商业银行(不含村镇银行)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证券公司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证券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金融控股公司所实质控制金融机构中包含保险公司的,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中应当分别至少有1人在保险公司担任部门负责人同等及以上职务不少于3年,或者在相应金融管理部门担任相当管理职务不少于3年。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因犯有危害国家安全、恐怖主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黑社会性质犯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自执行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自执行期满之日起未逾5年;或者涉嫌从事重大违法活动、被相关部门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
(二)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行为、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或者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者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三)不配合或者指使他人不配合依法监管或者案件查处而受到处罚未逾3年。
(四)被金融管理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未逾3年,或者被金融管理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3年,或者被金融管理部门处罚未逾3年。
(五)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3年。
(六)本人或者其配偶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的,或者被司法机关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七)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存在妨碍履职独立性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本人与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本人或者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控股集团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控股集团股权净值的,但能够证明相应授信与本人或者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八)有违反社会公德、职业道德等不良行为,或者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金融控股公司独立董事除不得存在第十一条所列情形外,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所控股单个机构1%以上股份或者股权;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控股公司1%以上股份或者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其所控股机构任职,其中不包括本人在该金融控股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四)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该金融控股公司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者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五)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可能被该金融控股公司主要股东、高级管理层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以致于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在同一家金融控股公司任职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年,且同时最多只能在两家金融控股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第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兼任行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存在利益冲突,或者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控股公司履职的时间和精力。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应当分设。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除在本公司参股或者在其控股的机构担任董事、监事之外,不得在其他营利性机构兼任职务。法律法规和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章 任职备案
第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任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人员履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应当确认其符合相应的任职条件,并自决定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下列备案材料,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一)备案报告书,内容至少包含所任职务、职责范围、权限及该职务在本金融控股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并对照本规定的任职条件逐项进行说明;
(二)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制作的任职备案表;
(三)身份、学历、学位和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等材料的复印件;
(四)关于任职人员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综合鉴定;
(五)股东(大)会、董事会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决议;
(六)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七)最近3年内曾担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还应当提交最近职务的离任审计报告或者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八)不存在任何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其他证明任职人员符合任职条件的材料。
金融控股公司以及备案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申请设立金融控股公司的机构应当在申请时提交前款所列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材料。
第十六条 本规定第十五条所规定的备案材料应当分别加盖单位公章,纸质材料提交一式两份。备案材料正本的电子扫描光盘一张(PDF格式文件),随纸质材料一同报送。
第十七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改任的,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他高级管理职务的,以及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相互兼任的,除本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外,应当按规定备案。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作出下列改任、兼任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一)已备案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内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监事;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之外的已备案的董事、监事,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内由董事改任监事或者由监事改任董事。
(二)已备案的金融控股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内改任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兼任除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除总经理、副总经理之外的已备案的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金融控股公司内改任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监事会主席、独立董事之外其他董事、监事,以及兼任除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
(三)已备案的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兼任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董事、监事;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在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机构兼职的。
第十八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职务存在人员空缺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确定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在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代为履职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十九条 金融控股公司聘任或者解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公司官方网站和其他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情况。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审核备案材料、考察谈话、调查从业经历等方式对相关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核查。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规定形式或者存在错误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在收到补充或者完善材料的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交符合要求的材料,同时抄送住所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
未达到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以及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要求金融控股公司进行限期调整,并自完成调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金融控股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规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并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控股公司制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和指导,并对其任职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及非现场监管等方式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中国人民银行建立和完善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在该系统中记录关于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一)任职备案材料的基本内容及职务变更情况;
(二)受到的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三)与其相关的风险提示函和监管谈话记录;
(四)被金融管理部门书面认定为不适合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被金融管理部门撤销、取消任职资格的情况;
(五)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
中国人民银行向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机构或者组织告知上述相关情况。
第二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时,金融控股公司应当自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书面报告:
(一)停止担任金融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书面报告包括免职决定文件、相关会议的决议等材料;
(二)金融控股公司调整高级管理人员职责分工;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金融控股公司之外的机构兼任职务;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现不符合任职条件情形。
第二十四条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离任或者改任的,金融控股公司应当于该人员离任或者改任之日起3个月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提交离任审计报告。
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下列情况及其所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董事会运作是否合法有效。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四)金融控股公司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者重大风险。
(五)被审计对象是否涉及所在金融控股集团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是否存在受到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等情形。
金融控股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报告应当至少包括对下列情况及其所负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评估结论:
(一)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各项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分管部门的经营是否合法合规;
(三)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分管部门的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是否有效;
(四)金融控股公司或者分管部门是否发生重大案件、重大损失或者重大风险;
(五)被审计对象是否涉及所在金融控股集团的重大关联交易,以及重大关联交易是否依法披露;是否存在受到刑事处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等情形。
金融控股公司对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年度审计的,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任期内的年度审计报告视为其离任审计报告。上述审计报告应当包含本条前款规定的离任审计报告的基本内容,否则不得作为离任审计报告使用。
第二十五条 金融控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应当要求其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具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并要求其就相关事项作出说明:
(一)在股权投资管理、公司治理结构或者内控制度等方面存在重大隐患;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任职条件,未按规定进行任职备案,未按规定履行报告义务,未按规定进行离任审计,违反规定授权其他人员实际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职权,以及未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调整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三)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金融控股公司所控股金融机构出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重大风险隐患,金融监管部门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控股公司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认为其不适宜继续履职的,可以建议中国人民银行要求金融控股公司限期调整。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