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知识产权案例小故事?
一家餐馆因使用了一款知名品牌的酱料而被告上法庭,因为该品牌的酱料是受到保护的知识产权。
虽然餐馆主人声称并不知道该品牌是受保护的,但法院仍判定其侵犯了知识产权,并要求餐馆支付高额的赔偿金。这个案例告诉我们,保护知识产权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都非常重要,不仅可以保护自己的创新成果,也可以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而遭受法律制裁。
二、产业互联网成功案例?
创业6年,我们在健身房领域跑通了一个模式,建立了数智中台并开放,我们的合伙人门店90%以上能做到24个月回本。”9月11日,在由《中国企业家》杂志社主办的2021(第二十一届)中国企业未来之星年会上,乐刻运动创始人、CEO韩伟讲道。
做生意的底层逻辑是非常重要的。在2015年韩伟进入健身行业之前,中国没有一家估值百亿的健身公司,也没有一家连锁上市的健身公司,在韩伟看来,根本原因在于,健身房行业还在用很传统的方式在做,未被数智化改造。
从阿里巴巴离职后,韩伟改变了行业里一直坚持的“重销售轻运营”、“重销售轻服务”的粗放式发展模式,推出“用户导向”、可以办月卡、智能化的小型健身房,同时,在利益分配上,把利润大头留给健身教练,激发他们的产能。在这一模式跑通之后,韩伟开始将一整套基于产业互联网的方法论,赋能给更多的传统商业健身房。
在此次未来之星年会上,韩伟也第一次分享自己创业踩过的坑:“2018年,随着公司业务的迅速发展,我们开店开得有点膨胀,在供应链不齐的情况下去开店,造成了一二十家门店亏损,还好我们迅速调整,这曾给我们带来最大的业务损失。”
此外,韩伟认为,区分公司好坏的标准很简单:即是否降低了社会供应成本,是否提升了运营者的效率或者是产能效率,是否让用户体验更完善。哪怕表面做得再好,只要违背了原则都是有泡沫的企业。
以下为韩伟在2021(第二十一届)中国企业未来之星年会上的分享,经《中国企业家》整理编辑,有删节:
用产业互联网思维、数智化改造
乐刻一开始进入健身产业时,中国健身产业几乎没有过百亿的公司,也没有连锁上市的公司。
我们觉得这个行业需要被数智化改造,其实我没有做过健身房,也没有做过线下产业,我们想用互联网的方式去改变它,结果8个月做到中国健身房产业链的第一,五年做成世界第五,今年能够做成健身房世界第一。
为什么?因为原先这个产业是用纸和笔在运算,而乐刻用的是产业互联网的思维。
什么是产业互联网?产业互联网是用数智化进行产融销的匹配。1.0的阶段,以王府井为例,我们在线下进行交易;2.0阶段,我们把交易搬到线上去做。当消费互联网做到极致之后我们要转成产业互联网,也就是3.0阶段,用数据中台调节人、货、场的三环。
产业互联网是比消费互联网再往后深一步,要调节场端的产能匹配,这是我们对产业互联网的理解,产业互联网底层上不是SaaS,是供给改革,消费互联网把所有的货品和消费者进行匹配关系,但是产业互联网调整生产成本供价,调节到产能端。
所以从底层理解产业互联网要涵盖消费互联网,消费互联网从市场到C端,产业互联网从B端到市场端,从市场端到C端是全链条的。产业互联网涵盖消费互联网,调节产能。
长期主义在产业互联网领域是对产能的敬畏。调产能是非常复杂的活,BAT巨头包括很多大公司都在做,比如生鲜,但生鲜供应链非常长,难度非常大。还有房产领域,贝壳、链家和爱屋吉屋,他们走了完全不同的路线。不同的公司都在做产能调节,看起来都是给消费者提供方便,但实际上是不同的路线,包括组织升级。
今天我们是在一个组织变革的年代,传统力学到了量子力学,这要求我们一定要迭代突破和创新,要在不确定性当中寻求突破。
我们今天必须突破它才有可能在3.0的产业互联网当中建立新型的组织,一个组织的根本是要创造社会价值,这是对经济学和管理学底层的一个颠覆。
今天我们一定要想明白组织的本质,要让企业更多赚钱回报股东,让中国0.8%的健身房人口变成30%,像美国一样发达,所以我们不再是低价卖多年卡,可以卖月卡,健身房不再高门槛,利益分配上,把大头给教练,刺激教练的产能。
这一块在国外有非常大的颠覆,当我们以社会价值本质服务用户的时候,我们不是要做公益或者是慈善机构,而是在此前提下实现公司商业价值。
这就牵扯到未来组织形态会是什么样?曾鸣在智能制造当中提到认为是S2B2C,一个小作坊、小组织到一个中型组织再到一个大组织,最后发展形态是一个超级敏捷的大象吗?可能不是,所有企业S端功能被抽离出来,由S端赋能B端,S端加上B端一起服务C,这样就是一个S2B2C的组成模型。
但是这里我也同意很多人把S2B2C当中的S理解为SaaS,其实和SaaS无关,今天卫哲提到S端的三个特征,高毛利、高增长、现金流,我们以这样一个标准来看很多SaaS公司只是一个智能软件或者是ERP而已,是对一个环节进行优化,而S端是全链条组织同步优化和改革。
找冰最薄的地方深入
底层逻辑之外,赋能一定要基于方法论和好学生讨论,好的方法论,碰到一个坏学生,天天旷课,再好的授课老师、再好的方法论,学生也没有收益。按照国外的讨论,赋能改造在出行、住宿和应用健康三个领域可能会成功。
出行就是用数据打通消费者和车、司机这两方面的匹配;住宿,是消费者、房东、房源结合在一起;健康领域的人货场,就是消费者、教练以及健身房或其他场馆。
产业赋能并非在当前所有领域都可以获得直接效果的,这可能是需要找冰最薄的地方,要找到适合改造的领域。
中国互联网发展这二十年经历了很多,共享经济出来后,一堆人说自己是共享,新消费出来后,很多人都说自己是新消费。但我创业这六年多,也经常听到估值10亿美元的公司出事了。
其实区分公司好坏的标准很简单:是否降低了社会供应成本,是否提升了运营者的效率或者是产能效率,是否让用户体验更完善,哪怕表面做得再好,违背了原则都是泡沫的企业。
长期主义还是坚持产能供给的敬畏,这一点是我们要反复强调的,改造任何一个产业其实都是非常难的。
乐刻在做的,就是构建了一个数据中台,之前一直是维持着百人以上的体量,现在可能技术部的人员体量超过互联网公司的体量,因为数据中台去做通常可以拿到效率,让他们做盈利。
我们推出了月付、24小时、智能化的健身房,模式完全跑通了,完全知道方法论了,我们的合伙人门店90%以上能做到24个月回本,这是在现在商业当中非常卓越的业绩了。
我们把这块能力向传统商业健身房敞开,让他们从负反馈链条变成正反馈链条。现在可以把这个数据中台向居家场景去打开,我们希望让消费者在家里的客厅里面也可以变成健身房场景,有课件在家里就可以完成训练。
在数据中心的S端,我们构建研训中心,建立一致的能力,把服务产品切到在线交易流,而在此前互联网发展的过程中只是把标品在线上做交易流。
我们一直秉承产业互联网逻辑,而不是单纯门店端结合体连锁店,这是这几年发展能够活下来,活得还不错,没有倒闭的一个底层逻辑。
三、互联网思维成功案例?
就拿小米来说吧,首先,小米是互联网用户定义产品。
雷军团队认为:“我们做手机不是说想把什么带给用户,而是用户需要什么,我们把它做出来”。
相信每个手机品牌都有成为下一个乔布斯的梦想,而在实现梦想的过程中,小米手机品牌选择走更彻底的互联网模式:充分听取用户声音,快速试错,快速迭代。
四、互联网农业失败案例?
答,2016年,北京上海,有多家企业开办互联网共享农庄项目,用户通过互联网,投资农庄种植指定农作物,饲养指定牲畜。
不到2年时间,项目基本全部失败撤销。
五、知识产权法案例分析,急?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下称奇虎公司等)针对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等)的QQ软件专门开发了“360扣扣保镖”软件,在相关网站上宣传扣扣保镖软件全面保护QQ软件用户安全,并提供下载。2017年8月,腾讯公司等以上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由,提起诉讼。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其针对腾讯公司等的经营,故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遂判决奇虎公司等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500万元。奇虎公司等不服,提起上诉。最高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奇虎公司等前述行为破坏QQ软件及其服务的安全性、完整性,本质上属于不正当地利用他人市场成果、为自己谋取商业机会从而获取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构成不正当竞争。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中商业诋毁行为的认定规则,明确了互联网市场领域技术创新、自由竞争和不正当竞争的关系。本案对相关互联网企业之间开展有序竞争、促进市场资源优化配置具有里程碑的意义。
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垄断案
【案情摘要】
2017年11月,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起诉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等)在即时通讯软件及服务相关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并指控腾讯公司滥用该支配地位,无正当理由限制交易和捆绑销售,请求判令腾讯公司立即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垄断行为,连带赔偿奇虎公司经济损失1.5亿元。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本案相关商品市场远远超出综合性即时通信服务市场,相关地域市场应为全球市场,腾讯公司在该相关市场不具有支配地位。该院判决驳回奇虎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奇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最高人民法院利用经济分析方法重新界定了本案相关市场范围,通过考察被诉垄断行为的实际或者可能的竞争效果,认为基于本案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腾讯公司等实施了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限制交易和搭售行为。2017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的第一起垄断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详细阐述了互联网领域反垄断法意义
六、知识产权维护保护成功的案例?
一、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上海智臻智能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明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行政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再34号行政判决书〕
二、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华为终端有限公司、华为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与康文森无线许可有限公司确认不侵害专利权及标准必要专利许可纠纷三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732、733、734号之一民事裁定书〕
三、红牛维他命饮料有限公司与天丝医药保健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终394号民事判决书〕
四、苏州赛芯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裕昇科技有限公司、户财欢、黄建东、黄赛亮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知民终490号民事判决书〕
七、农村互联网保险案例分析?
同在7月,太平财险与北京中农金保签订战略合作协议,发布“千县千品”计划,旨在推广优质农产品“双保险”,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监控产品检测、包装盒标识等关键环节的全程信息系统建设,建立食品质量安全可追溯体系。
保险公司的积极态度,和政策密不可分。四川保监局在8月份指导保险公司采用“互联网+4G”支持农业保险理赔查勘。助力保险公司采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查勘、新一代数据采集器、GPS定位测量等技术,快速精准定损,提高理赔效率。
中国农业部与中国太平保险集团签订《共同推进“互联网+”现代农业合作协议》,太平保险总经理李劲夫认为农业保险有三个突出特点:对风险保障的需求更加凸显、对保险融资的需求更高、农业全产业链信息化服务需求更高。
9月份,互联网保险代表众安保险则与大疆创新(农业植保机)共同发布了农村用户关怀和扶持计划。为购买大疆农业植保机的农村用户提供机损险、三者险等保险服务。
八、知识产权十大经典案例?
存在十大经典案例,包括但不限于:1.苹果公司与三星电子的专利侵权案;2.华为公司与美国高通公司的专利纠纷案;3.微软公司与中兴通讯的专利权利案;4.摩根士丹利被控非法转移商业秘密案;5.谷歌公司被控侵犯Oracle公司的专利案;6.小米公司与山寨机制造商的侵权诉讼案;7.亚马逊公司被控侵犯卖家知识产权案;8.苹果公司因App Store上的侵权应用被控侵权案;9.微软公司因侵犯i4i公司专利被判赔偿案;10.优酷土豆因侵犯爱奇艺公司的版权被立案。 这些案例反映了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性和难度,也提示企业要重视成立自己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九、互联网项目介绍怎么写案例?
1. 互联网项目介绍的案例需要详细介绍该项目的背景、目标、实施过程和成果等信息。2. 在写案例时,需要先明确该项目的目标和实施过程,然后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的描述和分析,同时注重数据和细节的呈现,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该项目的价值和意义。3. 在写互联网项目介绍的案例时,还需要注意语言简洁明了、重点突出、逻辑清晰等方面,以便读者更好地理解和接受该项目的信息。同时,还需要注重案例的可复制性和可推广性,以便其他相关领域的人士也能够借鉴和应用该项目的经验和方法。
十、案例分析-企业知识产权?
转载自微信公众号【知产视野】
作者:北京维诗周硕、杨安进
原文标题:《案例评析︱客户名单信息能直接算商业秘密吗?客户名单的信息深度要达到什么程度才能获得商业秘密保护? ——评析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
企业实务问题
对于企业而言,客户名单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企业积累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客户信息,必然会付出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获取这些信息的企业,可以越过开拓市场的初始期,迅速打开同类产品的销路,获得相应的市场利益。那么,企业所掌握的客户名单在满足什么条件之后可以被作为商业秘密保护呢?
本文通过评析麦达可尔(天津)科技有限公司与华阳新兴科技(天津)集团有限公司、王成刚、张红星、刘芳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来回答上述问题。
法院审判要旨
职工在工作中掌握和积累的知识、经验和技能,除属于单位的商业秘密的情形外,构成其人格的组成部分,是其生存能力和劳动能力的基础,职工离职后有自主利用的自由。商业秘密保护的客户名单,除由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信息所构成外,还应当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案件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再268号,本案例被评为2020年最高法五十大知识产权案例之一。
1.王成刚于1996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董事、销售副总经理、总经理、副总裁,2012年至2016年人华阳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红星于2001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技术部经理、技术服务部经理;刘芳于2010年入职华阳公司,曾任华阳公司销售服务部经理。华阳公司与上述三人签订保密协议,保密范围包括与客户业务、产品、服务有关商业秘密。
2.被告之一王成刚于2015年10月底创立麦达可尔公司,被告张红星、刘芳分别于2016年、2015年入职麦达可尔公司。
3.华阳公司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麦达可尔等侵犯原告商业秘密,主张的秘密点为:与43家客户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一审法院认为:原告所主张客户名单中虽然部分客户的名称、电话、地址等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得知,但是客户名称、电话、地址与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结合所形成的信息集合,并不为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且原告采取合理保护措施,涉案信息具有商业价值。被告王成刚等违法约定保密义务,允许麦达可尔公司使用掌握商业秘密,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判决各被告停止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连带赔偿华阳公司60万元。
4.麦达可尔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述,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华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二审法院认为,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不仅包含了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一般信息,还包含了联系方式、订单日期、商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等区别于公开渠道的深度信息。且华阳公司采取保密措施,客户信息具有现实或者潜在商业价值,属于商业秘密,被告存在接触客户名单机会,违反约定保守商业秘密义务,允许麦克达尔公司使用商业秘密,利用“相同(实质性相似)+接触-合法来源”方法,认定共同实施侵犯华阳公司商业秘密行为。维持一审判决。
5.麦达可尔公司不服二审判决,提起再审,请求撤销一审、二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华阳公司主张客户名单系关于订单信息、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等信息的一般性罗列,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以及区别于交易记录等其他内容,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撤销一审二审判决,驳回华阳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华阳公司主张的包含订单日期、商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等信息的客户名单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如果不构成,客户名单到底需要包含哪些深度信息才算商业秘密?
法院观点
一、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观点
首先,华阳公司主张的xxx厨卫用具厂等43家与华阳公司有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的信息包括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这些信息既有客户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又有交易产品、交易价格、交易数量等深度信息。虽然部分客户的名称、电话、地、地址等信息可以通过公开途径查询得知是客户名称、电话、地、地址与交易内容等深度信息结合所形成的信息集合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
其次,华阳公司对上述信息采取了与其商业价值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具体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以及使用需输入登录用户名及密码方可进入的ERP系统对上述信息进行管理。
第三,上述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华阳公司积累上述数量众多、内容丰富的客户信息,必然会付出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拥有这些信息,尤其是有稳定交易关系的客户信息,可以畅通产品销路,保持稳定的产品销售量,形成同行业的竞争优势。获取这些信息的企业,可以越过开拓市场的初始期,迅速打开同类产品的销路,获得相应的市场利益。
综上,华阳公司主张的客户信息具备秘密性、保密性、价值性和实用性,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一审法院认定,华阳公司与xxx厨卫用具厂等43家客户交易中所掌握的客户名称、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联系人、电话、地址,构成商业秘密。
二、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观点
首先,从客户名单的内容上,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不仅包含了客户名称、地址、联系人、电话等一般信息,还包含了联系方式、订单日期、商品名称、规格、销售数量、成交单价等区别于公开渠道信息的深度信息;其次,从客户名单的客户数量上,华阳公司主张的包括xxx厨卫用具厂等43家客户,符合客户众多的特点;第三,从客户名单中与客户交易的情况看,上述43家客户在2014-2015年期间与华阳公司的交易次数均在5次以上,形成了长期、稳定的交易关系。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第一款:“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因此,华阳公司主张的43家客户信息符合上述法律的规定,具有秘密性的特征。
华阳公司对43家客户信息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包括华阳公司与其员工签订保密协议,43家客户信息均存储于华阳公司ERP系统中,公司员工需要使用用户名及密码才能登陆ERP系统。王成刚作为华阳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保守公司商业秘密的法定义务;张红星、刘芳与华阳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应当认定华阳公司采取了保密措施。
43家客户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华阳公司带来竞争优势,故上述客户名单具有实用性和价值性。
三、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观点
本案中,根据麦达可尔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前述43家客户信息可以通过网络搜索得到。根据华阳公司提供的43家被侵权客户名单(2012-2015),客户名单主要内容为: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单位(桶或个),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联系人,电话,地址。根据该客户名单,该表格为特定时间段内华阳公司与某客户的交易记录及联系人。本院认为,首先,在当前网络环境下,相关需方信息容易获得,且相关行业从业者根据其劳动技能容易知悉;其次,关于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等信息均为一般性罗列,并没有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在没有涵盖相关客户的具体交易习惯、意向等深度信息的情况下,难以认定需方信息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
专业律师评析
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负责知识产权前沿复杂法律问题研究的任文佑、杨安进认为:
一、对企业管理客户名单的启示
客户名单是企业竞争力一部分,对于企业开拓市场有着重要意义。实践中,伴随着员工离职引发的客户名单争议屡见不鲜。企业如果希望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其经营的客户名单,除了采取保密措施之外,还需要提高客户名单的管理水平。
以往,企业的客户名单可能只是一般性包含客户的订购信息,例如:订单日期,单号,品名,货品规格,销售订单数量,单价,未税本位币,联系人,电话,地址等。随着本案的落地,企业如果希望运用法律手段保护客户名单,还需要整理出反映某客户的交易习惯、意向及区别于一般交易记录的其他内容。这要求企业不能仅仅汇总一般性交易信息,还需要对交易信息作出研究分析,真正为客户名单开发管理付出智力成本。否则,企业很可能在未来商业秘密纠纷中处于不利境地。
二、对于离职员工的启示
在市场经济时代,员工自由选择工作单位即是实现其个人价值的重要方式,也是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的重要形式。许多销售部门员工离职之后,不可避免地会继承与先前客户之间的信任关系,并且将这份关系带到新的岗位。对于离职员工而言,在利用先前客户信息时候,要尽量避免将客户独特的交易喜好、交易意向等信息原封不动告知新企业,否则就可能侵犯原单位商业秘密。要尽量在新的交易环境下通过发挥个人积累的营销知识和技能重新开发客户信息,赢得客户信任。
三、本案判决的社会意义
如何平衡商业秘密权利人与社会之间的冲突是商业秘密保护中的难题。在客户名单保护中,如果不加区别将所有客户信息全部纳入商业秘密权利范围就有可能妨碍员工自由流动,也不利于督促企业改进管理、提升服务质量;如果保护范围过窄,则可能导致企业之间陷入丛林法则,丧失独立开发客户名单的积极性。一、二审法院仅从秘密性角度理解客户名单保护范围,将订单数量等一般性信息纳入保护范围,忽略了客户名单背后商业秘密权与社会利益的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则对客户名单保护提出更高要求,督促企业对客户名单开发作出更多智力贡献,不仅是对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属性的回应,也是努力区分员工个人积累知识技能与商业秘密权利人合法权益,对今后类似案件处理提供良好启迪。
评析人简介
杨安进,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执行合伙人、律师(yanganjin@wisweals.com)
任文佑,北京市维诗律师事务所实习生(renwenyou@wisweals.com)
联系电话:010-68118098
相关法律规定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施行)第十条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第十三条
“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
相关案例
案例1:鹤壁市反光材料有限公司与宋俊超、鹤壁睿明特科技有限公司、李建发侵害商业秘密纠纷案【(2016)豫民终347号】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不是简单的客户名称,还应包含名单以外影响交易的深度信息。权利人与客户之间的增值税发票、发货清单、汇款凭证、要货通知单、包裹票据等,包含了客户的交易习惯、交易需求、价格承受能力等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具有现实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构成了经营信息的秘密点,经权利人采取合理保密措施后,构成商业秘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