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共基础设施管理规定?
一、自觉爱护公共设施,发现问题及时向管理处反映,以便及时修复,确保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二、凡需在小区内接引各类管线、挖掘道路的,应事先到管理处登记,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能施工。
三、严禁在道路上及人行道搅拌沙浆、堆放建筑装修材料。
四、不得把杂物丢入管道,以免造成管道堵塞。
五、不要践踏绿地,并尽量避免挪动或踩踏各种管道检查井盖。
六、严禁擅自开启一切公共设施的井盖、电箱门、水表井总闸,如因装修及维修等需打开的,应事先征地管理处同意,由管理处派人开关闸门或井盖。
七、任何人不准随意使用、拆动小区内消防系统的所有设施、设备。
八、违反本规定者,管理处有权依法责令修复,要求赔偿损失、罚款或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小米智能家居玩法?
智能家居产品的玩法如下:
1、人体传感器:
人体传感器可以通过温度的变化,感应到人体的移动,从而联动其他智能设备。
比如我家洗手间就设置了,湿区和干区任一传感器,感应到有人移动就自动开灯。
湿区和干区两个传感器,同时五分钟无人移动就自动关灯。
2、温湿度传感器:
温湿度传感器可以感应到,室内温度与湿度,从而可以联动加湿器以及空调的自动开关。
3、门窗传感器
门窗传感器可以感应到门的开启和关闭,从而联动其他智能设备。
比如我在我家的储物间,就设置了打开储物间门的时候灯光会自动亮起,关避储物间门的时候灯光关闭。
三、小米智能家居介绍?
小米智能家居是围绕小米手机、小米电视、小米路由器三大核心产品,由小米生态链企业的智能硬件产品组成一套完整的闭环体验。
目前已构成智能家居网络中心小米路由器、家庭安防中心小蚁智能摄像机、影视娱乐中心小米盒子等产品矩阵,轻松实现智能设备互联,提供智能家居真实落地、简单操作、无限互联的应用体验。并且,极具竞争力的价格也将小米智能家居塑造为大众“买得起的第一个智能家居”。
四、小米智能家居需要几个小米音箱?
小米智能家居不能用两个音响。
一般情况下的话,小米的智能家居的话是只需要一个小爱同学就可以了,因为小爱同学的话只要是在一个场景之内,然后就可以控制家里面的的产品,只要是他们所处于同一个WiFi状态下就可以了,但是不同的屋子的话,你可以安装多个小爱同学来进行使用。
五、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一、为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城市投资环境和生活环境,提高城市的综合配套服务水平,根据省人民政府和国家计委、财政部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以基本建设、更新改造、房地产开发和零星建设形式进行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按新建或扩大的建筑面积缴纳的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费用。
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于城市供水、排水(污水处理)、供气、供热等设施工程建设和城市规划道路的改造、铺装等工程的配套建设。
四、按国家规定取消现行各级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在水、电、气、热、道路上加收的以及其他各种名目的专项配套费、增容费等,将其统一规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五、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发展规模和城市公用事业价格改革、调整情况,分不同档次制定。
收费标准控制在下列标准以内:
(一)兰州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80元;
(二)其他地级市(不含市辖县)每平方米50元;
(三)县级市每平方米30元;
(四)其他县每平方米20元。
具体收费标准和用于供水、供气、供热、污水处理、道路建设等的比例按下列程序报批:
(一)地级市及州、行署所在地的市(县)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并经市、州人民政府和行署同意,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二)县及县级市由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上述收费标准内提出意见经县、市人民政府同意,并报地(州、市)物价、财政部门审批,报省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个别地方要高于上述标准的,地级市由同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县及县级市由当地政府提出意见,报上一级物价、财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物价、财政部门审批。
六、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前,应按规定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未缴清的建设项目,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提供供水、供气、供热等设施。
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取,实行一个窗口对外,执收单位收费前应向同级物价部门申领《收费许可证》,凭证收费,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票据。
八、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入属预算外资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按城市人民政府的计划安排,分项目使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年终结余全额结转下年度,继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
九、下列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一)敬老院、孤儿院、社会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
(二)医院门诊、住院用房,大、中、小学教学用房;
(三)为残疾人就业兴办的建设项目及生活服务设施;
(四)纳入计划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五)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六)远离城市建成区且生产生活配套设施自成系统的建设项目。
享受免征配套费的项目,由建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持有关证明文件,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按配套费收费标准审批权限报物价、财政部门核准。
十、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执行情况和收支使用情况定期向同级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各级物价、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十一、违反本办法,擅自设立收费项目和提高收费标准的,按《价格法》、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甘肃省价格管理条例》的规定查处。
十二、本办法由首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十三、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六、公共基础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落实城市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加强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合理配置和利用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资源,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是指为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公共自行车运营服务配套建设的设施。包括:
(一)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站;
(二)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
(三)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
(四)公共交通专用道、公共交通优先信号;
(五)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
(六)其他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发展公共交通政策、措施,在城市规划、财政政策、用地供给、设施建设、路权分配等方面给予优先保障。
第五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辖区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公共交通智能化设施及配套管理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自行车租赁站(点)的建设及相关市政设施的管理工作。
市公安机关负责公共交通专用道的设置和管理工作,并配合有关单位对公共交通优先信号进行设置和管理。
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财政、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相关工作。
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在职责权限内做好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公安、城市管理等部门依法组织编制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专项规划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作为公共交通发展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并落实在控制性详细规划中。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应当征求交通运输等部门意见。
第七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飞机场、火车站、长途汽车站、大型商业网点、文化体育场(馆)、公园等大型公共活动场所时,应当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要求,配套建设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并在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
第八条 新建、改建、扩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及相关规划,并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
设置公共交通专用道和公共交通优先信号,施划公交首末站和中途站停车区域,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和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应当征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意见。
新建、改建、扩建城市道路时,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同时修建港湾式停靠站、出租汽车停靠站(点)。公共汽车车站站台前后30米范围内应当施划专用标线。
在城市轨道交通车站、长途汽车站、火车站150米范围内应当设置公共汽电车车站。
第九条 实施公共交通综合客运枢纽建设项目,以及高峰小时集散客流规模超过2000人次的城市轨道交通接驳枢纽建设项目,应当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
配套建设公交首末站或者枢纽站的建设项目,应当在该建设项目或者该建设项目1.5公里范围内配套建设公共汽电车停车场。
第十条 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审批涉及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项目时,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规模、功能和形式是否符合实际,应当组织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参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设计方案并联审查。
第十一条 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当优先安排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建立公共交通优先保障制度,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公交场站等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应当依法划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或者改变其用途。
第十二条 新建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地上、地下空间,可以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实施土地综合开发。
对现有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支持原土地使用者在符合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且不改变用途的前提下,依法进行立体开发。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综合开发的收益用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弥补运营亏损。
第十三条 实施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建设大型公共活动场所配建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竣工、同步交付使用。
属于分期开发建设的,应当在首期建设项目中完成配建。
第十四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具有公益属性,其建设、维护和管理资金以政府投资为主,政府投入的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以投资、合作等方式参与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运营。
第十五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时,应当通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参加。
第十六条 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和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七条 投入使用的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技术性能、安全指标符合相关标准。发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缺损的,应当及时修复,确保发挥正常使用功能。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使用性质,或者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交通基础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公共交通基础设施,不得覆盖、涂改公交站牌。
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建设、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因城市建设确需迁移、拆除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报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长春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和有关规定进行新建或者给予经济补偿。
第二十条 利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设置广告的,应当遵守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坏、侵占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二)擅自改建、迁移、拆除、占用、关闭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
(三)覆盖、涂改公交站牌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使用和日常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管理和维护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实施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具有处罚规定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是指公交场站、站务用房(含调度室),配建的加油(气)站、电动公交车充电设施,电车触线网、整流站等。
本办法所称公交场站是指停车场、保养场、修理厂、枢纽站、首末站、中途站。
本办法所称中途站包括站台(含港湾式停靠站)、站杆、站牌、候车亭、护栏。
第二十六条 各县(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七、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
规定是为了保障港口基础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制定的管理规范和标准。这些规定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责任和管理机构: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责任和管理机构,明确各级管理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2. 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计划和管理流程: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计划和管理流程,包括维护计划的编制、执行和监督等各个环节。
3. 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标准和要求: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标准和要求,包括维护的频次、内容、方法和标准等。
4. 港口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的安全保障措施,包括安全防范、应急预案等方面。
5. 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费用和资金来源:规定港口基础设施的维护费用和资金来源,确保维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提高港口基础设施的运行效率和安全性,保障港口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八、贵州小米智能家居和小米关系?
贵州小米智能家居是小米公司旗下子公司
九、小米智能家居需要小米手机吗?
小米智能家居可以不需要小米手机。小米智能家居是围绕小米手机打造的生态系统,但并不是必须使用小米手机才能使用小米智能家居。事实上,只要你有支持蓝牙或Wi-Fi的智能手机,就可以通过下载相关应用程序来控制小米智能家居设备。当然,如果你使用小米手机,可以更好地体验小米智能家居的功能。例如,小米手机可以与小米手环、智能门锁等设备无缝连接,实现更便捷的控制。此外,小米手机上还有专门的智能家居应用,可以让你更方便地管理你的智能家居设备。总之,小米智能家居可以不需要小米手机,但使用小米手机可以更好地发挥其功能。
十、市政基础设施管理条例?
《市政工程设施管理条例》为地方性法规,是市政府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的条例,共有27条,自1982年8月21日起施行。
条例条款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市政工程设施的效益,以保持市容整洁,便利交通运输,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下列市政工程设施均属本条例管理范围,包括:
(一)城市道路:机动车、非机动车道、广场、街头空地、路肩等。
(二)城市桥涵:桥梁、涵洞、立体交叉桥、过街人行桥、城市道路与铁路两用桥等。
(三)城市排水设施:雨水管道、污水管道、雨水污水合流管道,明渠、泵站、污水处理厂及其附属设施等。
(四)城市防洪设施:城市防洪提岸、河坝、防洪墙、排涝泵站、排洪道及其附属设施等。
(五)城市道路照明设施:城市道路、桥梁、广场,不售票的公共绿地等处的照明设施。
第三条
市政工程设施是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各级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按照统一管理、加强养护、积极改善、逐步提高的方针,建立健全具体的管理、养护、维修实施办法,全面完成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保证所管理的工程设施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城市维护费的使用,要保护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的需要,现在设施失修失养严重的,要有计划,有步骤地抓紧解决,以发挥其最大的效能。
第四条
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应参加新建市政工程的竣工验收;并将施工单位移交的有关工程图纸、文件、技术资料装订成册,存档备查。
第五条
市政工程建设应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事,道循先地下、后地上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市政、公用、电力、电讯工程项目,应由城市建设部门统一协调施工组织计划,组织有关部位,先建地下各项管理工程,后建地面工程新的市政工程设施,竣工后两年内不得开挖。因特殊情况必须开挖者,须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批准,并缴纳赔偿费。
第六条
大城市和特大城市的市政工程设施,可以实行市、区两级管理,应依靠专业队伍,并动员组织群众,切实管好。
第七条
本条例适用于城市、县城、镇、工矿区。
第八条
城市的主干道、次干道、区间道路及街巷道路,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任意开挖或占用,更不准用做货物堆场或作业场地。
第九条
凡在道路上新建或改建的管线,埋设各种标志、杆件,搭设棚、亭、画廊、存车处等设施者,应报经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同意,并由城市规划部门发照后,方准施工。经批准占用、开挖批准占用、开挖道路者,须预缴赔偿费和占用费,并在作业范围内设置安全防护设施,确保行人、车辆安全。
第十条
铁路与道路平面交叉道口,应与城市道路接平,各种管线或检查窨井,应与路面衔接好。